(2015)瑶民一初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890号原告:王某,男,195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宇汝斌,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0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孙 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