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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7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伟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李汉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伟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李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伟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张乙,男,上海伟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调度。被告人李汉喜。辩护人陈叶,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伟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伟某公司)、被告人李汉喜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伟某公司诉讼代表人张乙、被告人李汉喜及其辩护人陈叶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汉喜在经营伟某公司期间,于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间,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张甲、汤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其单位虚开东乡县盛达物流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29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税款160,650元,已申报抵扣。另查明,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李汉喜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又查明,案发后被告单位伟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伟某公司、被告人李汉喜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汤某某、张甲的证言、伟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及抵扣证明、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汉喜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均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李汉喜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有自首情节,且已补缴全部税款并预交罚金,请求对被告人李汉喜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伟某公司通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汉喜,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并已全部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汉喜系被告单位伟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单位伟某公司及被告人李汉喜有自首情节且已补缴税款,依法均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税收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伟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李汉喜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李汉喜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项群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