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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刘义芝与李彦英、刘小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芝,李彦英,刘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235号申请人刘义芝,女,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被执行人李彦英,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刘小云,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申请人刘义芝与被执行人李彦英、刘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尚有95931元未受偿,我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穷尽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4)永执字第2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李文斌审判员  曹 钦审判员  李国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邝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