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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6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渊申请执行杜森华、武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渊,杜森华,武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37-6号申请执行人李渊,男,蒙古族,1977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杜森华,男,蒙古族,1955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武素清,女,汉族,1957年10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渊与被执行人杜森华、武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63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杜森华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现需划拨已冻结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森华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至东胜区法院执行专户内(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营业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海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