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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盛桂平与韩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桂平,韩益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14号原告:盛桂平。被告:韩益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桂平与被告韩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益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桂平撤回对被告韩益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盛桂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朗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