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盛桂平与韩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桂平,韩益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14号原告:盛桂平。被告:韩益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桂平与被告韩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益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桂平撤回对被告韩益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盛桂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朗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