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匡某与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某,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0020号原告匡某。委托代理人陆军、程栋炜,淮安市清河区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匡某与被告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匡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某撤回对被告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晓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