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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2号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申请人执行人张某某,男,1961年4月15日生,汉族,哈尔滨市某公司宾县分公司工人,住宾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45年11月1日,汉族,退休教师,住宾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7年8月16日,汉族,工人,住宾县。被执行人王某,女,2006年5月13日生,汉族,学生,住宾县。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宾民初字第28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宾民初字第2859号民事调解书的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王靖钊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富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