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付×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63号原告付×,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被告郑×,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付×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晓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