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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付×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63号原告付×,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被告郑×,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付×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晓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