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胡民初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金安德与周小金、周霞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安德,周小金,周霞,周建华,毛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胡民初字第00846号原告金安德,居民。委托代理人孙亚克。委托代理人廖化凡。被告周小金,居民。被告周霞,居民。被告周建华,居民。被告毛倩,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四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安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64元(免交),减半收取433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占付人民陪审员 马秀华人民陪审员 周建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章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