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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红秋申请执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王红秋,女,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小元乡,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负责人何建伟,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绵民终字第10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的银行存款92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旭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