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民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宝森、张秀洁、杨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5)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杨宝森,张秀洁,杨博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保字第00069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杨宝森,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被申请人张秀洁,女,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被申请人杨博,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宝森、张秀洁、杨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宝森、张秀洁、杨博所有的银行存款24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TC5610-6塔式起重机标准节30节)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但不得转让、抵押、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开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赵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