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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重庆市秀山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林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黄伟、吴倩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秀山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林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黄伟,吴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保字第00014号申请人:重庆市秀山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财政大楼*楼。组织机构代码:66088669-5。法定代表人:吕春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定刚,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林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站前大道花灯街***号。组织机构代码:05779997-6。法定代表人:黄胜,经理。被申请人:黄伟,男,1978年4月21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申请人:吴倩,女,1984年6月28日生,苗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申请人重庆市秀山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林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黄胜、吴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林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官庄镇人民政府的应得的花卉、苗木等补偿款40万元进行冻结、对被申请人黄伟坐落于×××街道×××大道房屋【《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71.38平方米】的产权进行冻结、对被申请人吴倩坐落于×××街道×××大道北段××号×××号楼××单元×××号房屋【《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31.47平方米】的产权进行冻结。案外人秀山华兴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为其提供保证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重庆林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官庄镇人民政府的应得的花卉、苗木等补偿款40万元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黄伟坐落于×××街道×××大道房屋【《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71.38平方米】的产权予以冻结。三、对被申请人吴倩坐落于×××街道×××大道××段×号×××号楼××单元×××号房屋【《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31.47平方米】的产权予以冻结。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秀山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良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逢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