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周某己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原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某。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甲。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丙。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丁。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戊。六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琳,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己(周炳光)。委托代理人梁哲军,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庆珍、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荣昌审 判 员 张书明代理审判员 史广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绍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