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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民辖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郑某与施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辖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某。上诉人郑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4)温乐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自2012年4月就居住在乐清市石帆街道朴湖一村,上诉人于2014年2月向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一次起诉离婚,被上诉人也应诉且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施某的户籍已于2011年从浙江省永康市迁往浙江省乐清市,故其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乐清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施某的经常居住地为浙江省永康市,乐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4)温乐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晓勇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陈莉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祥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