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于民二初字第0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孟庆国、吉庆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庆国,吉庆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二初字第01818号原告: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43号。法定代表人:尹传东,职务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春、刘俊夫,系辽宁明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庆国,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和平区。第三人:吉庆元,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铁西区。原告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庆国、第三人吉庆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玮瑛、赵宏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91.13元,减半收取11845.565元,由原告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 楠人民陪审员 张玮瑛人民陪审员 赵宏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