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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健与天长市天科电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健,天长市天科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刘健(曾用名刘义),工人。委托代理人:潘桂林,天长市秦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天长市天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沿河路。法定代表人:瞿传银,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长市天科电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天民一初字第0167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19165元,未执行标的191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天长市天科电子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瞿传银长期在外躲债,无法寻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1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