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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孝感合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吴力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439号原告孝感合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文化路中段付冲街2号。法定代表人张炳华。委托代理人叶爱民,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吴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合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力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感合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孝感合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孝感合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孝感合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江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小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