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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青岛中道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初字第75号原告青岛中道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刘茂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洪花,系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负责人谢鸿倡,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同鑫,系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员工。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张学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峰,系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道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青岛中道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并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中道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5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392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慕 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