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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吕某某,别名吕二女,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和林县大红城乡小红城村。被告杨某某,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诉称,我和被告在2009年登记结婚,由于没有感情基础,我们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婚后我们没有财产纠纷,也没有子女。现我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杨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原告要给我这些年的补偿6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较好,日常生活中也只是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未影响到正常的家庭生活,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好,经双方共同努力,和好有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金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