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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一终字第0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与张廷林、袁梅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张廷林,袁梅梅,周口市福运汽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路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喜良,薛苗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一终字第01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负责人:刘四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新平,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廷林,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梅梅,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口市福运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齐,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路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鸿志,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喜良,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苗臣,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1550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荣代理审判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婉璐(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