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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一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邹德恩与烟台万顺经贸有限公司、烟台庄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德恩,烟台万顺经贸有限公司,烟台庄禾集团有限公司,孙崇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初字第26-1号原告邹德恩。被告烟台万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08号。法定代表人孙崇信,董事长。被告烟台庄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08号。法定代表人孙崇信,董事长。被告孙崇信,烟台庄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德恩与被告烟台万顺经贸有限公司、烟台庄禾集团有限公司、孙崇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德恩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烟台万顺经贸有限公司、烟台庄禾集团有限公司、孙崇信银行存款人民币6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邹德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烟台万顺经贸有限公司、烟台庄禾集团有限公司、孙崇信银行存款人民币6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清单)。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秀红审判员  高延峰审判员  栾兆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清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