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许某某、阙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阙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文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于上海市崇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上海市崇明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阙某某,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华安县,汉族,初中文化,保安,住福建省华安县,暂住漳州市芗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文检公刑诉(2014)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6月9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阙某某到漳州市第三医院住院部5楼,趁71号病床的陪护家属午休之际,阙某某在走廊望风,许某某进入病房从床头柜盗得被害人翁某某的苹果牌4S手机一部,后许某某将该手机卖给游某某,得款人民币4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958元。案发后,游某某已赔偿翁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900元。2.2014年7月21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进入福建省南靖县医院住院部4楼411号病房,趁陪护家属休息之际,从床头柜盗得被害人韩某某三星牌GT-i9300i型手机一部,后将手机出售得款人民币6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704元。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许某某、阙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东岳新村28幢406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审理过程中,阙某某向本院缴交相关款项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阙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翁某某、韩某某的陈述;证人游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购买手机资料凭证;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犯罪现场笔录、照片、辨认材料;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判决书、物品、文件发还凭证、谅解书等书证、物证;被告人许某某、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单独进入医院秘密窃取病人亲属的财物,其中被告人许某某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662元,被告人阙某某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958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应责令被告人许某某退赔被害人韩某某经济损失;违法所得应予继续追缴。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具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阙某某缴交相关款项,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阙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审前社会调查情况,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六)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二、被告人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责令被告人许某某退赔被害人韩大伟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七百零四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杨宝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美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分子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