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其兵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吴其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其兵。申请执行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盐知民初字第00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其兵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其兵银行存款5000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逾期罚息和应当交纳的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徐东明审判员 徐连成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志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