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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彭忠琼与广德县凯龙建材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忠琼,广德县凯龙建材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6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忠琼,女,,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委托代理人:许庆仁,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德县凯龙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范传忠,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陈旭杰,江苏省宜兴市红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彭忠琼因与被上诉人广德县凯龙建材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0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彭忠琼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彭忠琼申请撤回上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真实、自愿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中琼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彭忠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德明审判员  汪令璋审判员  周宏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彩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