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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盐商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张志宝、徐晓伟与徐晓伟、周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宝,徐晓伟,周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盐商初字第1223号原告:张志宝。委托代理人:徐凌晶。被告:徐晓伟。被告:周薇。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志宝诉被告徐晓伟、周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薇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宝撤回对被告周薇的起诉。审 判 长  林少辉人民陪审员  吴金观人民陪审员  朱全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