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陆法甲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原告林汉X诉被告陈思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汉X,陈思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陆法甲民初字第5号原告林汉X,曾用名林汉X,男,汉族,1970年9月17日出生。被告陈思X,男,汉族,1968年6月13日出生。原告林汉X诉被告陈思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汉X以被告在收到法院应诉材料后已还清全部借款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汉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林汉X负担(已缴交)。审判员 郑小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文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