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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常新装饰材料厂与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处罚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常新装饰材料厂,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行初字第3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常新装饰材料厂。投资人:唐美松。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新三路4号。法定代表人:徐锡蔓。委托代理人:刘清瑜,该局纪检组长。委托代理人:林俊贤,系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南海常新装饰材料厂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了本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常新装饰材料厂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判长  李倩影审判员  吴晓岚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建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