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苏州艾达电器有限公司与高志坚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志坚,苏州艾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0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志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艾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杨家路九号。法定代表人陈克忠,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高志坚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艾达电器有限公司公司财务用品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商辖初字第01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高志坚上诉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财务用品返还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例举的范围。二、双方之间属合同纠纷和普通返还财产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行地法院管辖。三、昆山市陆家镇杨家路*号并非高志坚在昆山的的居住地,高志坚的住所地是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北路**号。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艾达电器有限公司要求高志坚返还公司财务用品,属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苏州艾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高志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秋荣审 判 员 孙晓蕾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