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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陈庆聪与韩加飞、潘标、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聪,韩加飞,潘标,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061号原告:陈庆聪,男,汉族,住五河县双忠庙镇。委托代理人:张瑶,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亮,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加飞,男,汉族,住五河县小溪镇。被告:潘标,男,汉族,住五河县城关镇。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河西路1306号。负责人:王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煜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朝阳路197号。负责人:郭跃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柱,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陈庆聪与被告韩加飞、潘标、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韩加飞、潘标、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聪撤回对被告韩加飞、潘标、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杨代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莲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