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19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保喜与北京今风古韵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喜,北京今风古韵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西民初字第19005号原告王保喜,男,1985年7月3日出生。被告北京今风古韵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171号。法定代表人石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喜与被告北京今风古韵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保喜经我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王保喜负担(已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今风古韵餐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审 判 长 张 峰人民陪审员 刘志远人民陪审员 白雅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