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坛民初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苏高瑞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神力塑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高瑞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神力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坛民初字第2371号原告江苏高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丹阳门北路9-J号。法定代表人赵琴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神力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经济开发区金武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高瑞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神力塑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高瑞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66.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高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闻世代理审判员 丁 淼人民陪审员 袁 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