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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丁井春、王莉莉与董远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井春,王莉莉,董远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222号原告:丁井春,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原告:王莉莉,女,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委托代理人:刘建奎,五河县小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远宏,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井春、王莉莉与被告董远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井春、王莉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井春、王莉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璟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纯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