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龙法民二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小雄、官秋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小雄,官秋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龙法民二初字第107号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川县新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殷伍周,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桂明,男,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附城信用社信贷员。委托代理人刘敏鑫,男,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保全部办事员。被告彭小雄,男,汉族,住龙川县老隆镇。被告官秋云(被告彭小雄之妻),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彭小雄、官秋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古宏锋审判员 赖伟平审判员 骆文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万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