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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吴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3号原告:吴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植元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