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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原告高建华与被告杨占良、王义梅、田润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华,王双庆,杨占良,王义梅,田润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58号原告:高建华,总经理。被告:王双庆。被告:杨占良,1974年2月22日日出生,农民。被告:王义梅,经理。被告:田润递,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负责人:刘晓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淑岚,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石洪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江洲,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华与被告杨占良、王义梅、田润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华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高建华负担。审判员  孟维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雅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