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商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夏利明与夏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晓燕,夏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商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晓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燕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利明。上诉人夏晓燕为与被上诉人夏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4)衢柯商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夏晓燕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晓燕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晓燕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18元,减半收取1559元,由上诉人夏晓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顺增审 判 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揭其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