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法民初字第03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法民初字第03519号原告杨某,女,生于1967年12月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梁某,男,生于1967年5月2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盛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