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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梁法民初字第03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法民初字第03519号原告杨某,女,生于1967年12月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梁某,男,生于1967年5月2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盛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