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执民字第5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松献与何国生、何爱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献,何国生,何爱仙,义乌市俊俏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5870���申请执行人王松献。被执行人何国生。被执行人何爱仙。被执行人义乌市俊俏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西镇工业区。诉讼代表人何国生、何爱仙,系公司股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松献与被执行人何国生、何爱仙、义乌市俊俏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12日查封了原登记在何凌琦名下的,现为被执行人何国生、何爱仙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大都公寓1幢1单元1101室的房产,但该房产已另案抵押并处置过程中,而被执行人何国生、何爱仙、义乌市俊俏针织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金义执民字第587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功君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