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三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蔺某某、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三初字第00369号原告:蔺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住开原市。被告:张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住开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学忠审 判 员 韩立国人民陪审员 徐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仇开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