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民三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蔺某某、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三初字第00369号原告:蔺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住开原市。被告:张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住开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学忠审 判 员  韩立国人民陪审员  徐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仇开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