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吉木立色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木立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昌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木立色,又名丰某某,男,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9月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1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昌市公安局看守所。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木立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萍、罗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木立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木立色于2014年8月开始,在自己家中以零包形式贩卖毒品海洛因。2014年9月4日19时30分,太和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吉木立色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白色可疑物11小包:毛重1.32克,净重o.23克,以及到吉木立色家中购买海洛因的阿作某某、尔石某甲等人。经查:阿作某某、尔石某甲、尔石某乙、阿忠某某、木说某某等人,均多次在吉木立色处购买海洛因。经鉴定:送检的白色可疑物中检出毒品海洛因。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支持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木立色的行为构��贩卖毒品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吉木立色对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吉木立色于2014年8月开始,在自己家中以零包形式贩卖毒品海洛因。2014年9月4日19时30分,太和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吉木立色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白色可疑物11小包:毛重1.32克,净重o.23克,以及到吉木立色家中购买海洛因的阿作某某、尔石某甲等人。经查:阿作某某、尔石某甲、尔石某乙、阿忠某某、木说某某等人,均多次在吉木立色处购买海洛因。经鉴定:送检的白色可疑物中检出毒品海洛因。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犯罪嫌疑人照片及基本情况;2、受案登记表:在派出所清理社会面中查获吉木立色;3、抓获经过:在吉木立色家中查获其从上衣口袋内拿出丢��在院坝的海洛因11小包。4、辨认笔录:①木说某某辨认出二号吉木立色曾经卖海洛因给他;②阿忠某某辨认出二号吉木立色是卖海洛因给他的人;③尔石某甲辨认出6号吉木立色卖过几次海洛因给他;④阿作某某辨认出8号吉木立色就是卖海洛因给他的人,自己在他那买过两次海洛因⑤尔石某乙辨认出4号就是卖海洛因给他的人,并说与尔石某甲一起给他买过几次海洛因;5、现场示意图:吉木立色家房屋示意图;6、吉木立色家房屋照片:照片六张抓获吉木立色的地方以及吉木立色丢弃海洛因的位置;7、搜查笔录:从吉木立色的上衣包中搜出11包海洛因,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海洛因11小包;9、从吉木立色身上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的照片及称重共3张;10、缴获毒品称量报告、毒品称量照片、毒品上交收据:毛重1.32克净重0.32克,照片8张,11、情况说明:因在搜查过程中吉木立色将身上的海洛因丢在地上。12、户籍证明: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3、鉴定意见书、鉴定通知书:经鉴定送检物中检出海洛因。鉴定意见通知书已送达犯罪嫌疑人.14、证人刘某某(吉木立色的妻子)的证言:我老公吉木立色是吸毒的,吸海洛因的瘾大,每天都要吸一、两百元的,家里没有钱供他吸了,他就想卖海洛因从中赚一些来吸。我不知道他从哪里买的海洛因,买来以后他把海洛因分成小包,卖一些给其他人,自己留一些来吃。2014年9月4日下午7点过,派出所的警察就到我家来,我老公就忙把身上装的海洛因从上衣包里面拿出来丢在地上,然后警察就把他抓住,对他进行搜身,他身上就只有从上衣口袋丢在地上的11小包海洛因。接着,就有一个昭觉人到我家买海洛因,也被派出所的警察抓了。就这样,一直都有人来买海洛因,到晚上12点的时候就抓了有五、六个来买海洛因的人。他的毒品就是给开元乡甘洛村的人,还有一些附近的汉族。我只是认识这些人不知道他们的名字。我没有卖过,是吉木立色卖的海洛因。我知道他卖海洛因有十几二十天左右。2014年9月4日晚上,在我家中抓住的吸毒的人,有些是才去的,有些人去买过两三次,但我只认识他们中的几个,不知道名字,也没有记他们什么时候来买的,买了多少钱的。15、阿作某某的证言:我昨天上午喝酒醉了,以前听说吉木立色那里有海洛因卖就去找吉木立色买20元的海洛因,并在小麻柳村那里找了一块包谷地并在里面藏着吸食了。我以前听说吉木立色那里有海洛因卖。是尔石某乙经常去吉木立色家,我就问他去那里去干什么,他就说吉木立色那里有海洛因卖,他去那里是买海洛因的,于是我就知道了。我也不知道是多少分量,��天我就给了吉木立色20块钱,他给我一块用锡箔纸包着的海洛因,大概有小瓜子那么大一小块,点起几口就吸完了。16、尔石某甲的证言:我今天晚上到开元乡甘洛村吉木立色家想去买点海洛因来吸,因为药瘾来了.2014年7月初开始吸海洛因的,大约两个月前我和侄儿尔石某乙走吉木立色家,就被他喊到他家去耍,吉木立色就拿出海洛因来吸,叫我们跟他吸,我就跟着他吸了海洛因。以后,我和我侄儿又到吉木立色家去过几次,跟着吸了两三次海洛因,一个月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们就自己买来吸了,我们也是去找吉木立色买海洛因,大约两三天就要去买一次来吸,有时四五天左右去买一次来吸,每次要买二十元钱的海洛因,有时买五十元钱的,买了之后我和侄儿有时在吉木立色家吃,有时包谷地里面吃,就这样。今天我两个又到他家去买,才进门就被派出所的抓住了。我和我侄儿一起在吉木立色家买了大约十来次,总共用了大约三四百元钱。2014年9月1日我与我侄儿子尔石某乙到吉木立色家买了30元钱的、昨天晚上(2014年9月3日)买了20元钱的海洛因。17、尔石某乙的证言:我吸毒大约有两个月时间,就是今年7月份的时候我在家里面耍,当时我们村上有几个人在吃海洛因,我和他们在一起耍后他们就喊我吃,跟他们一起吃了。吃了几次以后我就单独去购买海洛因来吃,我们村上就有一家卖海洛因的,就是吉木立色家,吉木立色自己也在吃药,也在卖海洛因给我们吃。从那以后,我就偶尔自己去买海洛因,我不是天天吃的,偶尔才吃一次。18、阿忠某某的证言:我是从2014年7月底开始吸毒的,到现在为止吸了十来次,一次要买20元的海洛因,最开始是西昌城里买,后来听说甘洛村的吉木立色在卖海洛因,我就在他那里买来��,我从他那里买过两次海洛因,第一次买的20元钱的,第二次买的15元钱的,第三次就是今天晚上11点过,我才到开元乡甘洛村他家就被抓了。19、木说某某的证言:我因吸毒2011年强制戒毒两年,今天我准备去开元乡甘洛村卖药的那家人买毒品,去的时候就被派出所的抓获了。我每天都要吸食一次海洛因,我买毒品的地方就是开元乡甘洛村,具体是几组我就记不清楚了,卖海洛因的人我也不知道是什么名字。20、被告人吉木立色的供述与辩解:因吸毒被太和派出所强制戒毒两年。我是2007年开始吸、2009年1月的时候我就因为吸海洛因的事情被太和派出所抓住,然后送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1年释放的,我在家大约有一年左右没有吸海洛因。2012年有一次我遇见一个西昌的朋友叫阿勒的也是吸毒的。我们就约在一起吸毒,接着我就上瘾了,一般时候我俩每天要吸一次海��因,每次20元钱。一直到前两天,我每天都要吸,一天要吸50元钱的海洛因,我觉得瘾太大了就想自己戒毒,然后再前天(2014年9月2日)开始就买美沙酮吸,有时吸点海洛因。我都是到宁远桥附近找一个布拖县的老婆婆买的,不知道他的名字。我大约五、六天要宁远桥买一次海洛因,每次要买200元钱的海洛因,买回来以后分成零包,卖一些,留一些自己吸。我卖海洛因有20多天了.我以前没有卖零包的时候,是五六天买一次,买200元的海洛因来自己吸。大约是从2014年8月10日左右,我开始零包卖一些海洛因,平均一天下来要卖四、五包左右,留一些自己吃。我大约两天左右要去买一次海洛因宁远桥去给那个布拖的老婆婆买的,一般时候每次去买200元的海洛因。2014年9月4日,公安机关来抓我时我害怕就把我衣服里的海洛因拿出来丢在了地上,地上有些水,用锡箱纸包的海���因就沾水了,公安人员把海洛因捡起来了,共有11包海洛因。证据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木立色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四)款“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之规定,被告人吉木立色向多人多次零包贩卖毒品海洛因,系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吉木立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爱东审 判 员 龚亚红人民陪审员 沈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仁 薇附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