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钢与奎屯恒洁卫浴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钢,奎屯恒洁卫浴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86号原告:陈钢。被告:奎屯恒洁卫浴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钢与被告奎屯恒洁卫浴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钢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钢以将被告主体罗列错误,需重新起诉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宗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艳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