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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钢与奎屯恒洁卫浴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钢,奎屯恒洁卫浴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86号原告:陈钢。被告:奎屯恒洁卫浴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钢与被告奎屯恒洁卫浴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钢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钢以将被告主体罗列错误,需重新起诉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宗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艳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