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秦中山与韩世忠、相伟、内蒙古赤峰市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中山,韩世忠,相伟,内蒙古赤峰市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67号原告秦中山,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韩世忠,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相伟,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内蒙古赤峰市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玉龙大街路北天业路西。法定代表人吉兴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中山诉被告韩世忠、相伟、内蒙古赤峰市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中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世忠、相伟、内蒙古赤峰市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中山撤回对被告韩世忠、相伟、内蒙古赤峰市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立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