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桂媛诉被告王忠信、范会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84号原告:王桂媛,女被告:王忠信,男被告:范会仓,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媛诉被告王忠信、范会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商孟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