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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桂媛诉被告王忠信、范会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84号原告:王桂媛,女被告:王忠信,男被告:范会仓,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媛诉被告王忠信、范会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商孟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