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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47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沈建中与姜秀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中,姜秀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拟稿:刘春梅2015.1.14签发: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760-1号原告沈建中,居民。委托代理人田贺山、沈程程,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秀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中与被告姜秀利、姜秀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建中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姜秀利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等额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建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姜秀利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春梅审 判 员  王东柏代理审判员  孟凡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