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47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沈建中与姜秀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中,姜秀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拟稿:刘春梅2015.1.14签发: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760-1号原告沈建中,居民。委托代理人田贺山、沈程程,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秀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中与被告姜秀利、姜秀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建中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姜秀利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等额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建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姜秀利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春梅审 判 员 王东柏代理审判员 孟凡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