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董兴荣与田连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864号原告董兴荣,女,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田连玉,男,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兴荣与被告田连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兴荣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兴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