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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董兴荣与田连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864号原告董兴荣,女,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田连玉,男,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兴荣与被告田连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兴荣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兴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