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王民商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湖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王民商初字第00017号原告:湖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湖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未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唐某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喻某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