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崔南月与合肥妍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高广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南月,高广泛,合肥妍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崔南月被执行人:高广泛被执行人:合肥妍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明武,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2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广泛、合肥妍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你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广泛、合肥妍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7529.9元(其中本金150822.6元、诉讼费1649元、执行费2230元、以150822.6元为本金,暂计算至2014年12月15日,利息为2828.3元,未计算其余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