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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苏州市金谷里商贸有限公司与顾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金谷里商贸有限公司,顾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0797号原告苏州市金谷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坝上巷20号。法定代表人马季华,经理。委托代理人戴爱华,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铭,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园。委托代理人董翔,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金谷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金谷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金谷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80元,减半收取12640元,由原告苏州市金谷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萍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志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