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叶尊敬与黄建福、林秀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尊敬,黄建福,林秀容,李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叶尊敬,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住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黄建福,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林秀容,女,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李晓辉,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原告叶尊敬与被告黄建福、林秀容、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同民初字第29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尊敬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建福、林秀容、李晓辉支付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黄建福、林秀容、李晓辉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建福、林秀容、李晓辉所有的款项,以人民币312962.5元为限(其中本案标250000元,一般债务利息58050元,诉讼费1262.5元,执行费36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志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