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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石秀杰与赵景荣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石秀杰;赵景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26号原告石秀杰,女,1955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内。被告赵景荣,男,65岁,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宝乐迪歌厅东行50米道北。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秀杰诉被告赵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秀杰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秀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1元,退回780元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志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