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石秀杰与赵景荣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石秀杰;赵景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26号原告石秀杰,女,1955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内。被告赵景荣,男,65岁,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宝乐迪歌厅东行50米道北。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秀杰诉被告赵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秀杰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秀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1元,退回780元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志宝 关注公众号“”